Last Updated on 9 9 月, 2025 by 甜家團隊 HSH Team
租約到期了,房客還想繼續住,房東也想繼續收租金,這時候該怎麼辦?許多人都會選擇「不續約也不搬家」,讓租賃關係繼續下去。但您知道嗎?一個不經意的動作,就可能讓「定期租約」自動轉為法律上保障更強大的「不定期租約」!
這兩種租約沒有絕對的好壞,而是各有其優點與風險。這篇文章將從法律、實務層面等角度深入解析各自的優劣,幫助房東與房客都能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,創造更和諧的租賃關係,帶您輕鬆搞懂定期與不定期租約的差異。
目錄
不定期租約的定義:何時從「定期」轉為「不定期」?

不定期租約並非一開始就存在,它是由《民法》第451條所賦予的特別身份。這條法律規定,當租約期滿後,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,而出租人也沒有立即提出反對,那麼原有的定期租約就會被視為「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」。
它成立的兩個核心條件非常單純:
- 定期租約期滿:合約上寫明的租賃日期已經過了。
- 房東沒有立即說「不」:租約期滿後,房客繼續住在屋內,而房東沒有在第一時間明確反對,並且繼續收取租金。
只要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,法律就會為了保障房客的居住權,自動讓這段關係轉為不定期租約。這不是陷阱,而是法律賦予的保護機制。
生活中的小故事:不經意的租約轉變
王先生與小陳簽了一份一年期的租約,合約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。
- 如果想維持定期租約: 王先生應在12月到期前,主動與小陳討論續約事宜。若決定不再續租,需提前告知,並在12月31日完成點交。如果雙方都想繼續,則應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定期租約。
- 如果不小心轉為不定期: 12月31日到了,雙方都忘了續約這回事。小陳繼續住在裡面,並在隔月1月1日照常匯款,王先生也照常收下。 此時,這份租約已經從定期轉為不定期了。王先生無法再隨意以「租約到期」為由請小陳搬家,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法律規範。
兩種租約大比拚:優點、缺點與風險解析
定期租約:明確與穩定
定期租約是市場上最常見的租賃形式,其最大的特色就是明確性。從租期、租金到雙方的權利義務,所有細節都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,為租賃雙方提供了強大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。
對房東:
- 優點:
- 租金收入穩定:有固定租期與租金,可方便進行財務規劃。
- 收回房屋的自主權:租約期滿後,房東可以自由選擇收回房屋自用、重新裝修或尋找新房客。
- 違約處理有依據:當房客在租期內提前搬家或有違約行為時,可依合約明確要求支付違約金或進行賠償。
- 缺點:
- 欠缺彈性:若在租期內遇到市場租金上漲,無法任意調漲租金。
- 繁瑣的續約流程:即使是長期穩定的好房客,每到租期結束都必須重新走一次簽約或續約的流程。
對房客:
- 優點:
- 居住權與租金的保障:合約期間內,房東不能隨意趕人,租金也不會被隨意調漲,讓居住生活更有安全感。
- 長期規劃的基石:能安心規劃長期的生活與工作,不用擔心租期到了就得搬家。
- 缺點:
- 提前搬家的限制:若因為工作變動或其他突發狀況需要提前搬家,可能需要支付高額違約金,影響居住的機動性。
適合對象與時機:
- 適合房東:對於想穩定收租、希望定期重新評估租金或有未來賣房、自住計畫的房東,定期租約是最佳選擇。
- 適合房客:對於有長期居住需求,或對租金穩定性有高度要求的上班族、學生、家庭等,定期租約能提供最堅實的保障。
不定期租約:彈性與法律保障
不定期租約最大的特色是彈性,雙方不受合約期限的束縛,可以自由決定租賃關係的延續。然而,這種彈性也伴隨著《土地法》對房客居住權的強大保障。
對房東:
- 優點:
- 省去續約麻煩:與長期穩定且無糾紛的房客維持不定期租約,可以省去每年簽訂續約的行政流程。
- 缺點:
- 收回房屋極為困難:這是房東最大的風險。房東若想收回房屋,必須符合《土地法》第100條的嚴格規定,且需舉證證明,否則將無法終止租約。
- 租金調漲不易:無法單方面調漲租金,若與房客協商不成,只能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。
對房客:
- 優點:
- 最強大的居住保障:房東不能隨意以「租約到期」為由請你搬家,除非房客有重大違規,否則居住權受到法律的強大保護。
- 高度的居住彈性:如果想搬家,通常只需要提前告知,無需擔心支付違約金。
- 缺點:
- 未來的不確定性:儘管有法律保障,但當房東提出合法的終止事由(如自住),房客最終仍需搬離。這種不確定性,可能會讓人感到困擾。
適合對象與時機:
- 適合房東:對於租金收入不急需調漲,且與房客關係良好,不介意長期出租的佛系房東,不定期租約能省去續約的麻煩。
- 適合房客:對於居住時間不確定、未來有變動計畫(如工作調動、學業結束)或希望在短期內有高度彈性的租客,不定期租約是個不錯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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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終止不定期租約?房東房客都該懂的終止SOP

終止不定期租約,並非口頭說了就算數,它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規範與程序,以確保雙方的權益。這個過程的核心精神,是平衡《民法》所賦予的終止自由,與《土地法》對房客居住權的保障。
1. 了解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
根據《民法》第450條的規定,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提前通知對方。然而,法律為了防止房東濫用權力,又在《土地法》第100條中,對房東收回房屋設立了六個嚴格的限制。房東若想終止租約,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才能合法收回:
-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- 房客轉租給他人,且房東不知情或不同意時。
- 房客積欠租金,在扣除押金後,仍達兩個月以上時。
- 房客將房屋用於違反法令的用途時。
- 房客違反租約規定時(需有明確條文)。
- 房客損壞房屋或附屬物品,且不願賠償時。
2. 確定並執行書面通知程序
一旦確定終止事由後,終止租約的通知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。這是為了避免未來產生「我沒收到」的爭議。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清楚載明終止租約的日期及原因,以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450條第3項,若租金是以月為單位支付,終止通知應至少在一個月前發出,並以該月的最後一日作為終止日。這給予了另一方足夠的時間來應對,無論是找房還是找新房客。
3. 協商與順利點交
在書面通知送達後,雙方應積極協商終止租賃的相關細節,例如:
- 搬遷時間:給予房客合理的搬家時間。
- 房屋點交:確認房屋現況,有無損壞。
- 押金退還:在確認房屋無損壞且無積欠費用後,房東應儘速退還押金。
透過協商,雙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,以友好方式結束租賃關係。
不定期租約的潛在風險與應對
不定期租約因為少了租期的限制,雖然帶來了彈性,但也可能產生一些特殊的狀況。對於房東與房客而言,提前了解這些潛在風險並掌握應對方法,是維持和諧租賃關係的關鍵。以下將針對幾個常見的議題進行解析。
1. 終止租約的條件與限制
終止不定期租約,並非口頭說了就算數,它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規範與程序,以確保雙方的權益。這個過程的核心精神,是平衡《民法》所賦予的終止自由,與《土地法》對房客居住權的保障。
根據《土地法》第100條的規定,房東若想收回房屋,必須符合以下六項嚴格的限制之一,才能合法終止租約:
-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- 房客轉租給他人時。
- 房客積欠租金,在扣除押金後,仍達兩個月以上時。
- 房客以房屋作為非法用途時。
-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。
- 房客損壞房屋或附屬物品,且不願賠償時。
實務應對:若房東主張符合上述事由,必須負起舉證責任。例如,若以「自住」為由,房東必須證明自己有真實且迫切的居住需求。若房客並無違約,卻面臨房東終止租約的要求,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,或尋求法律諮詢。
2. 租金調整的協商與處理
不定期租約的租金調整,不能由房東單方面決定。根據《民法》第442條,若雙方對租金無法達成協議,可依周邊行情變動,請求法院裁定調漲。
實務應對流程:
- 協商先行:房東可先與房客協議,並提供周邊租金行情作為佐證。
- 尋求調解:若協商無果,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這是一個免費且有效率的解決方案,透過第三方公正人士協助溝通,有很高的成功率。
- 訴訟途徑:若調解失敗,房東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官裁定租金調漲幅度。
3. 終止租約,搬遷費用是否必要?
實務上「搬遷費」已是慣例。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,但在不定期租約中,若房客並無違約卻因房東的緣故而被迫搬遷,勢必產生尋找新住處、搬家等費用。
合理金額參考:搬遷費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,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,並以1至2個月的租金為基準進行協商,以促成雙方和解:
- 租金多寡:以1至2個月的租金為基準。
- 租期長短:租期越長,搬遷費用越可能提高。
- 市場行情:當地租屋市場的緊張程度也會影響。
4. 房屋損壞,修繕責任歸屬有改變嗎?
答案是:沒有改變,修繕責任仍維持原契約精神。 不定期租約只是租賃期限的延續,並不會改變雙方的權利義務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,否則:
- 房東責任:房屋結構性問題、重大管線損壞、自然損耗(如屋頂漏水、牆面壁癌、電線老化)。
- 房客責任:因房客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,或生活消耗品(如燈泡、電池、水龍頭橡圈)。
若房東遲遲不願修繕,房客可依《民法》規定,自行修繕後從租金中扣除費用,但務必保留所有收據與證據,並事先發出書面通知。
常見租約QA

Q1:房東想提前收回房屋,真的只能等《土地法》100條的理由嗎?
A: 是的。在不定期租約下,房東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房客搬離,法律賦予房客強大的居住保障。房東必須嚴格符合《土地法》第100條的六項法定事由,例如「收回自住」或「房客違法使用房屋」,並負起舉證責任。
Q2:口頭說續約,算數嗎?
A: 法律上,口頭協議雖有效力,但在租賃關係中,最常見的爭議就是「舉證困難」。為了避免定期租約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,房東與房客都應重新簽訂書面契約,並清楚載明租期、租金與雙方權利義務,這才是最能保障彼此權益的做法。
Q3:如果房東想漲租,房客不同意怎麼辦?
A: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,房東不能單方面漲租。建議雙方可以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由第三方公正人士居中協調。若調解不成立,房東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,由法官裁定租金。
Q4:房客因不定期租約被要求搬家,搬遷費的金額有法律規定嗎?
A: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搬遷費的金額,但這已是實務上的慣例。通常會以1至2個月的租金為參考基準,並考量租期的長短與搬家成本。支付搬遷費有助於加速雙方達成共識,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。
Q5:不定期租約下,押金如何處理?
A: 不定期租約並不會改變押金的性質與處理方式。押金的返還,仍應依雙方最初簽訂的契約約定。若沒有特別約定,依《民法》規定,房東應於租約終止,並扣除房客應負擔的費用(如欠繳租金、損壞賠償等)後,將剩餘押金返還給房客。
Q6:如果租約期間房屋被賣掉了,不定期租約還有效嗎?
A: 答案是肯定的。根據**「買賣不破租賃」**的法律原則,即使房屋所有權轉移,原有的不定期租約關係依然存在。新房東必須繼承原房東的所有權利與義務,不能隨意終止租約或要求房客搬離。
Q7:房客想搬家,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房東?
A: 《民法》並無規定不定期租約的通知期限。但實務上,房客應提前給予房東「合理的通知期間」,讓房東有足夠時間尋找新房客。建議比照一般定期租約,提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(如簡訊或通訊軟體)告知,不僅能展現誠意,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。
結論:從「看合約」到「懂法律」,創造雙贏租賃關係
不定期租約並非洪水猛獸,它只是法律為保障居住權所設的一道防線。理解並善用它,房東可以透過更明確的管理方式,避免未來不必要的麻煩;房客則能獲得更穩固的居住保障。
無論是房東或房客,租賃關係的基石都是信任與溝通。這份指南,希望能幫助您從單純「看合約」,進階到「懂法律」,最終創造出一個清晰、和諧且雙贏的租賃體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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