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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第12條規定
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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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第13條規定
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第13條規定:「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且不得以員工已離職為由,而免除其責任。」
雇主有責任維繫友善職場,有義務要善盡防治性騷擾之責任,也就是說,雇主除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外,於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,應以審慎態度處理,#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,並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#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,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場所。
甜家整理了性騷擾防治的常見問題~
遇到這樣的問題不用害怕
性騷擾行為
並對於性騷擾加害人予以懲處,如調職、減薪、要求性騷擾加害人道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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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接到受雇者申訴有性騷擾之爭議時,有義務進行調查及懲處,萬一雇主不予理會,受雇者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,也就是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,申訴,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,#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連帶負起性騷擾加害者的責任賠償。
性騷擾申訴
關於性騷擾申訴制度指引,勞動部原先就已訂有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,並且針對30人以上、未滿500人的中型事業單位,及員工達500人以上大型事業單位,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。
性平三法四大重點
現在行政院正積極研議修改性平三法,包括:性別工作平等法、性別教育平等法、性騷擾防治法,希望透過健全的法令與機制,完善性騷擾防治措施,建立更貼近執行面的職場性騷擾申訴制度指引,提供勞資雙方支援;並將提出性騷擾類型指引,協助辨別不同性騷擾樣態,營造友善性別環境。
勞基顧問
#台灣勞基顧問集團,能夠因應法令,協助企業建立合乎政府規定的制度,讓企業避免受到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,以及員工檢舉,遭受政府開罰,替企業節省成本,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;知法善法,才能促成勞資雙方共同合作,達到企業永續經營,創造經濟繁榮、勞資雙贏的局面。